27、有权主张鉴定权吗?
近,一段题为“临沂现
版药家鑫撞
后拦路阻止救援”的视频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疯狂传播,许多网友对于肇事
司机“
体阻止救
”的行为表示愤怒和谴责。据了解,肇事
司机张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事发后,当地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出警的金雀山派出所副所长杨友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肇事车主已被刑事拘留,目前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正在全力侦查中。记者昨
获悉,撞
者已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而犯罪嫌疑
亲属则提出申请,要求
病医学鉴定。(北京晨报)
上面这则新闻已经不是新闻。要说说的是最后这一句:犯罪嫌疑亲属则提出申请,要求
病医学鉴定。
那么到底肇事车主有没有权利提起病医学鉴定?下面摘自我的硕士论文里的一部分内容来论证一下。
司法鉴定是鉴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
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病的鉴定,即司法
医学鉴定,是指具有司法
医学鉴定专门知识的
员,通过对被鉴定
活动正常与否以及其
活动对其从事某行为时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
扰程度的调查、分析、判断,并最终向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被鉴定
能否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法律事务的主体资格的鉴定结论的过程。可见,
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
关于司法鉴定相关内容,在我国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中有所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
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
进行鉴定。”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
和辩护
、诉讼代理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
民法院对专门
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
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
民法院认为对专门
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
由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等等。
从国外立法来看,譬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第1款规定:“凡预审法庭或审判法庭遇有案件提出技术质的问题时,或者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或者按照当事
的要求,可以命令进行鉴定。”《德国诉讼法典》第73条第1款规定:“法院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
及其
数。”第83条规定:“(1)法官认为鉴定尚有不足时,可以要求原鉴定
或者请求其他鉴定
作新的鉴定;(2)鉴定
在鉴定后应申请回避时,法官可以决定由另一鉴定
作鉴定;(3)对于较重要的案件,可以请求专业部门作鉴定。”可见,在国外法中,如德国、法国、
本大多规定,司法鉴定启动权由法院来行使,而美国则由当事
和法院共同行使。
从国内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由民法院行使鉴定决定权,而刑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公检法来行使司法鉴定权。无论从外国法律规定,还是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司法鉴定,都被认为是一种权利。只是对行使权利的主体,在认识上存在差异。我国刑法及刑诉法中,所提到的
鉴定权,是否是一种权利?正如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
鉴定权,同样是罪犯权利的一种,而且是一种罪犯应该享有并可独立行使的权利。
上面这是我针对邱兴华案做的探讨。当时很多法学家、医学家、心理学家都认为邱兴华肯定有病,但是法院仍一意孤行,最终也没给邱兴华做鉴定。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此案的争论也不了了之。现在就这个案子出现了,不知道公检法如何应对,是同意鉴定,还是不同意鉴定?
如果同意鉴定,鉴定出来,不是病,那好办,但如果鉴定出来是
病,那就难办了。她的行为,社会影响很坏。
但咱们从上面的分析也知道,现行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个主动提起
病医学鉴定的权利。如果这个案子同意鉴定。那就与法无据,更不能服众。
再退一步讲,病医学鉴定能够科学吗?真的能够百分百的鉴定出是不是
病?很多很多疑问。这些疑问如何解决,这关系到肇事者犯罪与否的问题。关系到受害者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待遇问题。
这些都不是一句话能解决的。
将拭目以待,能够公正,公平,正义的去解决这个难题。
并希望这个案子对促进中国法治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