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
田立杰觉得对方是在骗他钱,只要学历证,不要学位证。但是耿文兰不,双方为制作假文凭的价格发生争执,两
越吵越激烈,田立杰脾气
躁,直接拿起屋内健身用的臂力器,连续猛击对方的
部,两
厮打在一起。
在厮打中,田立杰抄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对方的、胸部,致被害
耿文兰当场死亡。此后,田立杰害怕罪行败露,为逃避法律制裁,在出租屋的浴室内,用钢锯、菜刀等工具,肢解被害
尸体,并将尸块装于编织袋内,并于后半夜将石块拖出住处,掩埋在小区不远处的地里。
不久之后,被告田立杰用手机发信息给被害
的丈夫,以耿文兰已被绑架为名,向其勒索
民币二十万元。
此后,耿文兰丈夫报案,警方根据耿文兰办假证的线索,找到了田立杰,并在其住处发现血迹。
田立杰被抓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公安机关挖出了被害的尸体。
此后,检察院以被告田立杰犯故意杀
罪、敲诈勒索罪,向中院提起公诉。
“以上是案件的相关况,检察院指控被告
构成故意杀
罪,对于该项罪名我不持异议,但是检察院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我有些不太确定。
我认为,被告在杀死被害
后,虚构被害
被绑架的事实,索取钱款,应该构成诈骗罪。”杜庸说完,看向屋内众
。
“大家说说想法,伍庆辉你先来,不要怕说错,要大胆表达自己的意见。”方轶鼓励道。
“我觉得吧,做假证太害了,反过来说,这也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几百块连命都没了,不值得。”伍庆辉大言不惭的说道。
周颖听完后,一扶额,心说伍大少的思维方式真是不一般,他咋想的啊!
“那什么,云乔,你说说吧。”方轶直接当伍庆辉不存在。
“我觉得,被告以绑架被害
为名,向被害
丈夫敲诈钱款,构成了绑架罪。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云乔底气十足的说道。
待云乔说完后,方轶看向周颖。
“我觉得这个案子‘杀后,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这个
节与之前我跟方律师办的一个案子很像。本案中,被害
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
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周颖想了想说道。
“说说理由。”方轶一笑。
“首先,被告是因为办假证,与被害
没谈好价格,进而发生争执杀
。被告
杀
的目的不是为了绑架。
其次,在被害死亡后,被告
田立杰以被害
被绑架为名,意图索取被害
亲属钱款,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属于事后起意,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周颖说道。
“这个案子我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没有问题,而且被告犯罪手段残忍,
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没有法定从轻
节的
况下,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我说下我的想法。
被告田立杰将被害
杀死后,以绑架被害
为名,向被害
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质为目的,使用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
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田立杰根本没有实施过使被害
失去
身自由的绑架行为,也没有限制过被害
的
身自由。
被告因办假证的价格同被害
产生争执,而杀死被害
,显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
罪。
被害死后,被告
临时起意,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但是实际上被告
手中已经没有了绑架对象,在没有被绑架
的
况下,无法构成绑架罪。
所以,本案被告田立杰在故意杀
后,以绑架为名,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方轶说完后看向众
。
杜庸思索着方轶的话,沉默不语。
“另外,本案中,被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符合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田立杰以绑架为名,向被害
的家
索要钱财。在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
况下,被害
的家
极有可能相信被告
虚构的被害
被绑架的事实,但他们决不会因陷
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向被告
出钱款,即便他们向被告
出钱款,那也是因为受到了胁迫,被
无奈而为之,不是因被骗而主动资源
出钱款,所以我认为,被告
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是对被害实施威胁或要挟,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等施加
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拒绝索取财物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田立杰在自己的住处将被害
杀死后,又通过手机,告知被害
丈夫,被害
已被绑架,索要钱财,并告知其不能报案,否则撕票。
被害的丈夫为被害
的安危而担忧,严重地受到了
的强制。被告
田立杰虚构绑架事实,胁迫被害
丈夫,意在勒索钱财。因此,被告
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方轶解释道。
第742章 心已经了
“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将被害
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
的行为属于故意杀
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
,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虚构绑架
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
丈夫造成了
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
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
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是否实际取得他
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
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况下,被害
付财物和被告
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
形。
比如,被害按被告
的要求将财物
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
,但被告
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况下,被害
付财物和被告
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
已经按照被告
指定的地点或
进行了
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
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
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况下,无论是根据
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
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