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盗窃的地点是在被害租住的连锁酒店房间内,被害
无论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何处,均应认为被害
仍实际占有该手表。
二、被告自认,她拿走被害
的手表是因为在x
易过程中被害
的行为粗
,她拿走手表的目的是为了泄愤,由此可见被告
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被告在被害
去卫生间之际,将该表拿走,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沙丛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
数额巨大以上物品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告盗取的手表品牌为宝珀,价值为十二万四千元,盗窃数额巨大,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方轶看了对面的公诉一眼,心道:这家伙可以啊,庭下肯定做了不少功课。
……
“被告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针对公诉
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
认为被告
沙丛丛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对被告
进行处罚,应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第一,被害将价值如此巨大的手表随便放在桌上,与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一起,使沙丛丛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
第二,被告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既没有马上逃走、也没有将手表处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带锁的抽屉里,这说明被告
对该表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被告
知道该表的实际价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在给被告
打电话询问手表的过程中,始终未说手表的实际价值,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表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出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况,加
了被告
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顺手拿走他
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
财物的目的,但被告
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
‘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应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二、对被告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沙丛丛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被害
,其行为属犯罪
节轻微的犯罪。辩护
建议对被告
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完毕。”方轶读完了刚刚修改过的辩护意见。
“公诉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被告对所盗手表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
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否则,在案件中被告
均可以自称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仅凭被告的供述及案发时现场的
况不能认定被告
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认识错误。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完毕。”检察员回应。
“辩护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认为,判断被告
是否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从行为
的个
况及其行为前后的表现来综合分析。
本案被告沙丛丛出生于本地县下面的自然村,其家庭条件不好,从没有见过如此昂贵的手表,既不知道也没听说过此类名贵手表。
沙丛丛不过二十多岁,从农村来到城市不过三年多,此前从未接触过带有如此昂贵手表的,案发地也不是高档酒店,而是普通的连锁酒店,而且不管是案发地,还是其居住地附近,最好的商场内出售的最好的手表也不过几千元。
因此,以本案沙丛丛的出身、作案时的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其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不可能存在明确的或概括的认识。完毕。”方轶回应道。
……
沙丛丛的案子,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沙丛丛秘密窃取他
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
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害将价值巨大的手表与打火机和香烟放在一起,一方面足以使对名表缺乏起码认识的被告
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个以卖y为生计的被告
产生谋小利的贪念。
被告在被羁押后、知悉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前,一直误认为其所盗取的只是一只价值近千元的普通手表。